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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CPA行业发展政策组合拳密集推出

2011-5-20 9:39 财政部网站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结合“十二五”时期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近期以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五项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或其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管理,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做大做强“走出去”。这些政策文件既注重解决当前行业改革的重点问题,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问题和调整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条件问题,又立足长期以来困扰行业发展的难点问题,如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理布局问题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问题,还针对会计审计服务对外开放等热点问题提出有关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规范要求。

  ——助推大中型事务所平稳转制。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大事,是规范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财会[2011]7号)针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财政部、工商总局此前印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以确保转制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实施细则》的核心是简化审批流程、细化实务操作,增加事务所准备转制申请材料的灵活性和合规性,提高转制审批的质量和效率。《实施细则》要求事务所高度重视转制合伙协议制定工作和合伙人梯队建设,鼓励事务所聘请律师、公证机构等为转制提供专业服务,同时严肃指出,对于在转制过程中出现较大内部纠纷,给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事务所,财政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调整证券事务所审批条件。调整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条件是我国资本市场深入发展对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提出的客观需求,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修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通知〉(财会[2007]6号)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1]16号)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有进有出、整体稳定和质量为先的原则,适当提高了有关事务所业务收入、审计收入和注册会计师人数的准入要求,并将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作为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前置条件。作为本次修订的亮点和创新,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证券资格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量的考核要求,进一步健全了证券资格事务所退出机制,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10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考虑到我国证券资格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给予已具备证券资格事务所一定过渡期,要求现有证券资格事务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调整后的审批条件;逾期未达到的,财政部、证监会收回其证券许可证。财政部、证监会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完善,预期于今年底或明年初按照调整后的审批条件重新启动证券资格事务所审批。

  ——引导大中小事务所有序竞争。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是国办56号文件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实质,也是当前行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难点课题。《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事业单位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1]14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为依据,从提高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有序竞争角度,对不同规模企事业单位选择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出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是要求大中型企业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小型企业原则上选择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是规范省级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制度,对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省级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原则,充分考虑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情况和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企业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明显不相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财政部门将该单位及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予以密切关注。

  ——遏制事务所低价恶性竞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过低是制约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业内近年来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财会便[2011]23号)是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0年1月27日联合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补充完善和推动落实。截至目前,全国已有8个省份结合《办法》要求公布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为规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有效抑制低价恶性竞争作出了积极探索和努力。在认真总结《办法》贯彻落实和各地区具体收费办法制定实施的做法经验的基础上,本征求意见稿重点就两个方面提出原则要求。一是在制度建设层面,要求尚未制定本地区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对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尽早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服务收费办法及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会计司);未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未予公布的原因、理由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二是在制度执行层面,不仅对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行为提出原则要求,而且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强调对经核实确实存在压标压价、低价竞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处。

  ——规范境外事务所内地临时执业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近年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日益增多,执业地域范围更为宽广,迫切要求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执业的管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根据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对原先分别针对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临时执业的7项规定进行了整合,统一了相关政策要求,强化了临时执业审批、执行等多环节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了有关后续管理要求。一是要求境外事务所按申请执业,即临时执业活动以申请信息为限,如果新增或变更临时执业项目的,以及许可证上载明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二是要求境外事务所按规定报备,临时执业报备一般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同时进行。此外,暂行规定完善了对临时执业中出现的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将临时执业中的不当行为分为前置许可申请中的不当行为、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执业后续义务的不当行为和在临时执业中出现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等三类,逐条列举并规定了相应罚则,有效确保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2011年是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财政部会计司以制度建设为主线,陆续出台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扩大行业社会和国际影响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财政部门会计和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应当以此为契机,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有关政策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与此同时,科学探索制定适应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律和客观实际的行业管理制度,促进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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