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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关措施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8]146号

颁布时间:2008-10-28 16:36:01.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好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增强责任意识

  各级地税部门要组织广大地税干部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民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落到实处的重大举措。地方税收涉及到民生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和全体干部要增强责任意识,坚持聚财兴赣、执法为民的地税工作宗旨,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把贯彻好落实好涉及民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把服务好民生各项事业发展作为工作的重点,在全系统形成人人关心民生,人人服务社会的良好氛围,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地税应有贡献。

  二、大力组织收入 提供财力保障

  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和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抓好各项地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制定的分行业、分税种征收管理办法,坚持开展税源普查,全面、准确地掌握税源结构和变化趋势,定期进行税源分析,不断查找征收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征收潜力,保证地方税收、资金(费)依法、依规足额征收入库,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充裕的财力保障。

  三、加大力度 抓好政策落实

  (一)进一步抓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军转干部、大学毕业生、残疾人员就业和自主创业,以及扶持教育、医疗公共事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支持灾后重建等各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贯彻好落实好民生工程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局制订了支持民生工程税收政策、服务措施50条(附件),请各地切实抓好落实。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地税机关要把税收政策的宣传作为一项日常工作,长抓不懈。要拓宽宣传渠道,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税收政策的宣传,既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更要深入企业、农村、街道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熟知地方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办事程序。

  (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好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6〕33号)规定,凡属审批类的,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理;属备案类的要主动提请纳税人进行备案,并告知申请备案的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完成登记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完善措施  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更新理念,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以“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为标准,把纳税人的呼声和合法意愿作为地税服务工作的导向,把纳税人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绩的第一尺度,把为纳税人服务贯穿于地税工作的全过程,逐步实现从“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为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纳税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及民生工程的涉税事项。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缴库方式,区别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申报需求,减少纳税人在办税厅的等待时间,建立融网上申报与审批、政策咨询、法规公告、办税指南等为一体的网络平台,强化查询功能,向纳税人提供广泛的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需求,真正体现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同时,建立科学的培训机制,全面提高服务技能,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责明确的要求,促进地税人员文明高效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强化基础 注重跟踪问效

  各级地税机关要重视基础工作,加强减免税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减免税基础台账,详细记录分行业、分税种减免税情况,并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减免税核算和统计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函〔2008〕36号)逐级统计上报,使减免税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效果得到充分的体现。要完善监督机制,做到减免税“四公开”,即公开减免税应提供的各种资料,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已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户,公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故意刁难、拖延不受理、不办理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征求他们对地税机关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设区市局要将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文件及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11月底之前上报省局(发至FTP/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支持民生工程税收政策、服务措施50条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支持民生工程税收政策、服务措施

  一、支持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发展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支持新农村建设

  4.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从事竹、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7.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农民个人自主创业,在农村经营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9.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10.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经批准开山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12.对矿山的采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扶持残疾人事业

  14.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月平均安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多于10人(含)的单位,其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且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以当地工资标准的6倍(不超过3.5万元/人年)按月减征营业税。

  16.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8.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创业

  19.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0.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1.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2.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3.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4.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5.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支持居民创业

  26.城镇居民个人自主创业,在县城(镇)经营且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在城市经营且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27.城镇居民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地方税收政策上,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28.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支持科技人员创业

  33.对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4.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科技人员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7.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39.高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0.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优化服务措施

  41.严格履行限时办结服务承诺:

  涉税咨询:纳税人上门咨询,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认真记录和登记,能立即解答的立即解答,不能立即解答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歇业登记时,资料合法齐全,即受即办;注销登记一般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完毕。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管理:纳税人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在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办理注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报纳税:纳税人采用直接申报方式,纳税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审核,开具税票;延期申报,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期缴纳税款,报省地税局批准,在20日内办理完毕。

  42.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时,第一个接受问询的地税干部必须引导办理相关事项,不得相互推诿。

  43.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地税干部在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对不需审批、许可的或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或告知纳税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4.推行假日预约服务。纳税人以函、电方式预约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宜,地税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和登记,承诺在约定的时限内办理;纳税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办理的,积极想办法帮助解决。

  45.推行延时服务。地税干部在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临近或者到达下班时间,没有办理完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46.优化地税“窗口”服务。在城区全面实行“一窗式”服务,在农村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简化流程,一窗多能,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

  47.实行多元化申报服务。在全省进行网上办税系统和财税库银系统的推广工作,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便利,纳税人除可采取直接上门申报外,还可自愿选择网络传输申报、电话语音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申报方式缴纳税款。并开通全省统一的短信发票真伪查询及定期摇奖登记系统。

  48.实行民主评税。建立民主评税组织,严格按照“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报核准、公布定额、下达定额”的程序核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同时全面实行计算机参数定税办法,确保核定税负的公开、公平、公正。

  49.实行查前告知服务。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要通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

  50.加强与纳税人沟通。推行纳税服务联系卡,制作含地税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服务事项、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的纳税服务联系卡,发放给纳税人,方便联系办理涉税事宜;定期走访纳税人或分类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积极推广使用用办税服务评价系统,广泛征求纳税人对地税部门和地税干部在执法服务中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征纳间的交流与合作;畅通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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