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6-04 14:07:28.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局对我省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一并下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

  1.《江西省税务局转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铃股票认购申请表发行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赣税发〔1994〕35号)

  2.《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34号)

  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赣税发〔1994〕284号)

  4.《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赣税函发〔1994〕14号)

  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304号)

  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391号)

  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塘至鹰潭电缆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1997〕051号)

  8.《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赣建房字〔2000〕042号)

  9.《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符合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免征营业税条件项目名单的通知》(赣建房〔2002〕28号)

  10.《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10号)

  11.《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赣财法〔2003〕20号)

  1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通知》(赣地税函〔2004〕53号)

  1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5〕92号)

  1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09号)

  二、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件)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229号)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专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发〔1995〕282号)

  3.《江西省科学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办法>及<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赣科发市字〔1996〕231号)

  4.《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科发市字〔1997〕213号)

  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污染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赣地税函〔1998〕118号)

  6.《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子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赣财文字〔1999〕128号)

  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65号)

  8.《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财务公司从江西柘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租赁资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0〕57号)

  9.《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消防部队系统工程免税的复函》(赣地税函〔2000〕87号)

  10.《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赣财文字〔2000〕144号)

  1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军队工程建安营业税问题的函复》(赣地税函〔2000〕84号)

  1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网络租赁费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赣地税函〔2004〕27号)

  三、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6件)

  1.《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2.《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3点、第五第、第六条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收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4〕013号 )第五点“分成收入”、第七点

  4.《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地税发〔1994〕024号)第一点

  5.《关于金融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征收营业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053号)第一条中“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人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该句

  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178号)第一条

  7.《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赣教勤字〔1996〕004号)第二条第2款

  8.《关于江西九江发电厂皮带传送业务及铁路专用线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票证使用问题的批复》(赣财税〔1997〕96号)第一条

  9.《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1998〕121号)第一条

  10.《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请协助做好广播电视传输网\电信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的函》(赣地税函〔2000〕151号)第二条、第三条“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该句,第四条

  11.《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231号)第四条

  1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地税发〔2001〕44号)第四点第(四)款

  1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28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纳税人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又转让该项股权的,营业额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投资入股比例按照股权转让金额予以分摊确定。”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又转让该项股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权转移的当天。”

  1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营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3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3点、第(二)款、第(三)款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向个人居住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句

  1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第十三条。

  1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个人房屋出租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2号)第三条第二款。

  二○○九年六月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