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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117号

颁布时间:2009-06-11 09:31:35.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征管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

  (一)除国税发[2009]88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产损失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其他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进行审批。对于各局单笔审批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资产损失应报市局备案。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时,应按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表式详见附件一)各一份。

  三、负责审批资产损失的税务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可以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适当延长。

  四、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中“单笔数额较小”是指单笔数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应收款项。

  五、各局应采取各种方式抓紧对纳税人开展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做好审批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台账样式详见附件二),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六、各局应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作出书面意见。

  附件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资产损失申请单位: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损失类型
损失类型明细
损失金额
损失时间
损失原因
备注
 
 
 
 
 
 
 
 
 
 
 
 
 
 
 
 
 
 
 
 
 
 
 
 
 
 
 
 
 
 
 
 
 
 
 
 
 
 
 
 
 
 
 
 
 
 
 
 
 
 
 
 
 
 
 
 
 
 
 
 
 
 
 

  谨声明:此申请表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资产损失申请单位”:填写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以下统称纳税人)。

  二、“资产损失类型”:纳税人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填报。资产损失类型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债权投资损失、股权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资产损失类型明细”:纳税人应根据资产损失类型的不同,按照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具体损失形式填报。其中:

  (一)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和生物资产损失;

  (三)债权投资损失包括贷款损失、委托贷款损失、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损失、助学贷款损失和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

  (四)其他损失包括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其他损失等。

  四、“损失金额”:填写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五、“损失时间”:填写纳税人资产损失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时间。

  六、“损失原因”:填写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是由于何种原因造成的。

  七、“备注”:填写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中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台账

(XXXX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台账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损失类型
损失类型明细
申报金额
审批金额
损失扣除年度
审批依据
 
 
 
 
 
 
 
 
 
 
 
 
 
 
 
 
 
 
 
 
 
 
 
 
 
 
 
 
 
 
 
 
 
 
 
 
合 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台账填报说明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台账》采用按户设置、一户一账的方法。

  二、“纳税人名称”:填写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

  三、“资产损失类型”: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填报。资产损失类型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债权投资损失、股权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资产损失类型明细”:根据资产损失类型的不同,按照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具体损失形式填报。其中:

  (一)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和生物资产损失;

  (三)债权投资损失包括贷款损失、委托贷款损失、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损失、助学贷款损失和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

  (四)股权投资损失;

  (五)其他损失包括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其他损失等。

  五、“申报金额”:填写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六、“审批金额”:填写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七、“损失扣除年度”:填写税务机关作出资产损失审批同意纳税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年度。

  八、“审批依据”:填写税务机关作出资产损失审批决定所依据的具体政策规定

  2009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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