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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以及软件升级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08-10 09:41:02.000 发文单位:常州市局税政二处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公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税法的修正主要涉及如下内容: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由“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2、工资、薪金所得的月扣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改为1300元。

  为较好贯彻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顺利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我局就有关政策和操作进行如下说明: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扣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操作“个税用友通”客户端申报数据时根据工资发放的实际时间选择扣除费用标准,系统将作必要的提醒。

  二、外籍个人等原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附加扣除费用的情况,总的费用扣除标准仍旧为每月4800元。

  三、对我市扣缴义务人选择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年终汇算办法的,由于涉及年度中间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的变化,今年的年终汇算将实行分段计算、年终一次汇缴的办法。按原扣除标准和税率申报的收入和税金在所属的月份内汇算,按新的扣除标准和新税率申报的收入和税金在相应月份内汇算,两者合计应补(退)税额,在2012年1月申报期作为年终汇算税款与所属12月份的税款一并结算申报。

  四、对不实行年终汇算办法的单位,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一年中只能使用一次。如在 2011年9月1日9(含)以后支付数月工资、奖金收入,按照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属于一次性奖金,也按新扣除标准和新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对在年度中已两次以上(含)使用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的,“个税用友通”系统只支持年终汇算。

  五、鉴于以上特殊性,为便于扣缴单位操作,对以上扣除费用、税率的调整以及汇缴分段计算的方法将统一在“个税用友通”系统中进行自动调整。为保证各扣缴单位顺利完成申报工作,“个税用友通”客户端将于9月1日起升级。升级方式为:①在线自动升级。②网站下载升级包手工升级。

  (网址:cz.jsds.gov.cn)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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