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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鲁财税〔2013〕19号

颁布时间:2013-05-14 15:57:22.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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