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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7号

颁布时间:2013-08-26 10:34:56.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非住宅6%。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等二手房产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单位为非正常户的,其房地产被委托拍卖,若买受人愿意代缴相关税费并向我局申请代开发票的,买受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书或调解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同意后,按拍卖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异地单位以委托拍卖或其他形式转让其坐落在厦门市的房地产,应提供转让相关书面材料,按拍卖收入全额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的计税收入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异地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产申请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由具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甲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其转让交易价格公允的评估报告等书面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予以按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其中本公告第二条执行时间以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房地产被委托拍卖及异地单位转让在厦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9〕89号)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以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5号)第四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6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8月26日印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问: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二手房核定征收率的依据是什么?

  答: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二手房核定征收率调整是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省地税局2号公告)规定进行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省地税局2号公告已于2013年6月20日对外发布。

  问: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幅度多大?

  答:预征率调整幅度:(1)普通住宅预征率不调整,仍为2%;(2)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由目前的3%调整为4%;(3)别墅预征率不调整,仍为4%;(4)写字楼预征率由3%调整为6%;(5)其他非住宅(除写字楼外)预征率由4%调整为6%;(6)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

  核定征收率调整幅度:(1)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核定征收率由1%调整为5%;(2)非正常户房产被委托拍卖且买受人愿意代缴税款、异地单位转让在厦门的房产:住宅、工业厂房核定征收率由1%调整为5%;别墅核定征收率仍为5%;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车位等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由3%调整为5%。

  问: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哪些?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

  问:《公告》规定的“自2013年9月1日起”如何理解?

  答:省地税局2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因此,《公告》规定的“自2013年9月1日起”是指2013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即单位发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3年9月1日之后的销售不动产行为,执行调整后的预征率。个人、单位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对2013年9月1日及之后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非住宅二手房交易,执行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

  问:《公告》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有何特别规定?

  答:《公告》规定,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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