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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等九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颁布时间:2010-01-28 11:01:09.000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除将现行准则的解释性内容移入应用指南外,征求意见稿仅对部分措辞进行了修改。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相比,在具体规定上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征求意见稿将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另一类是没有直接影响,但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或避免大额罚款至关重要,如果违反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还针对这两类法律法规,分别界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审计程序。

  (二)征求意见稿具体说明了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仅对部分措辞进行了修改,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除将现行准则的解释性内容移入应用指南、对部分措辞进行修改外,征求意见稿修改了 “认定”的定义,增加了“经营风险”的定义。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相比,在准则结构和具体规定上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征求意见稿调整了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关系。征求意见稿仅规范如何使用审计抽样,将现行准则中除审计抽样之外的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相关内容,移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中,并将准则题目修改为“审计抽样”,将准则定位为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补充,从而使准则主题集中、逻辑清楚、便于理解。

  (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异常错报”的定义,同时将“可容忍误差”拆分为“可容忍错报”和“可容忍偏差率”分别予以定义。

  (三)在评价审计抽样结果部分,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注册会计师不仅应评价样本结果,还要评价使用审计抽样是否已为注册会计师针对所测试的总体得出的结论提供合理基础。

  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相比,在具体规定上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征求意见稿解释了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中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

  (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与管理层对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的判断相关的因素。

  (三)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相关的责任。在现行准则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考虑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以及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征求意见稿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修改为,针对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就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本次修订中,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拆分为三个准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时的特殊考虑(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征求意见稿)》。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应现行准则第三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时的特殊考虑(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应现行准则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应现行准则第六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征求意见稿)》在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的基础上作出了实质性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第三章相比,在具体规定上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征求意见稿指出,除现行准则提及的计税基础、收付实现制基础和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外,特殊目的框架还包括合同条款。

  (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特殊目的框架”的定义。

  (三)征求意见稿分“承接业务时的考虑”、“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和“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报告时的考虑”三个方面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承接业务时的考虑”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的财务报告编制框架的可接受性,并了解财务报表编制目的、预期使用者以及管理层为确定财务报告编制框架是否适用于具体情况所采取的措施等三个方面。

  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在运用与审计相关的准则时,是否需要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特殊考虑;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财务报表按照合同条款编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的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报告时的考虑”部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阶段应当遵守的审计准则,需要评价的方面、审计报告内容以及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时的特殊考虑(征求意见稿)》在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的基础上作出了实质性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第四章相比,在具体规定上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准则的范围。现行准则第四章主要规范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重点规范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时的特殊考虑,包括承接业务时、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以及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报告时的特殊考虑。

  (二)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至第1521号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参照这些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财务报表要素”、“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定义。

  (四)征求意见稿分“承接业务时的考虑”、“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和“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报告时的考虑”三个方面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承接业务时的考虑”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的财务报告编制框架的可接受性,并考虑审计意见的预期格式是否适合具体情况。

  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阶段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报告时的考虑”部分,为避免使用者误认为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整套财务报表相关,现行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将整套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后,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对三项要求。如果对整套财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包含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要求注册会计师确定这些情况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影响。

  九、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征求意见稿)》在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的基础上作出了实质性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第六章相比,在具体规定上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简要财务报表的编制来源。

  (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运用的标准”、“已审计财务报表”和“简要财务报表”的定义。

  (三)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承接阶段需要实施的程序。

  (四)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为形成审计意见需要执行的审计程序。

  (五)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发表审计意见的格式,并对简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要素作出了具体说明。

  (六)征求意见稿还分别针对 “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日后期后事项”、“对审计报告分发或使用的限制或提醒阅读者关注会计基础”、“比较数据”、“与简要财务报表一同列报的未审计的补充信息”、“含有简要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和“与注册会计师相关联”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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