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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

晋政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2008-11-14 14:41:21.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中央驻晋企业: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我省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职工工资逐年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部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偏低,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特别是2008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高位运行,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影响了部分低收入职工的生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推动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使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企业要充分认识所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防止利润侵蚀工资的倾向,努力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二、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

  (一)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着力促进职工工资增长。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注重培育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支持和推动。

  (二)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作用,引导和督促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全省各类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按年度制订本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报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上半年以上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为基数,颁布本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三)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相关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

  (四)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不能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原则上不支持其评先评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规范分配秩序,维护职工合法报酬权益,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长期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改制和兼并重组,使其走出困境,实现效益增长,职工增收。要鼓励和帮助困难企业下岗职工通过劳务输出、阶段性就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再就业,切实提高劳动者收入。

  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

  在2006、2007连续两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2008年我省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继续提高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并适当提高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报酬的底线,任何企业均不得以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要及时对职工工资增长做出安排。

  四、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以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要将曾经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企业因经营遇到困难确需延期支付工资时,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延期1个月以上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作出限期支付的承诺;延期满3个月及以上的,要列入欠薪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同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支付职工工资。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要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2008年起,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但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下线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对其信用进行严格监控,计入诚信评价档案,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实践执政为民宗旨、关心群众生活的切入点,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执法监察,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等形式,对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规定、工时制度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抓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报酬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从2008年起,省和各市每年分别抽查10户国有企业和10户非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情况,并分好、中、差三种类型向社会披露,以鼓励先进,激励落后,在全社会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报酬权益、共同推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认真听取和反映企业与职工群众的呼声,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广大职工群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的互利双赢。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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