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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云财金[2008]128号

颁布时间:2008-12-23 14:02:07.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外债风险,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政府外债(以下简称外债)是指云南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的通过财政部和银行转贷借入给省级有关部门或州市的全部外国政府贷款(含一、二、三类项目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第三条 外债风险管理的目的是积极规避市场风险,利用金融工具或产品在一定区间内锁定汇率或降低外债利率,有效控制和降低外债成本。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实施外债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按财政部财金〔2008〕20号中第四条至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的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对全省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

  (二) 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市财政部门上报的交易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上报云南省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分析报告;

  (三) 对云南省财政厅承担还款责任的省级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提出交易方案,按程序报批交易方案,签署交易协议并进行交易,承担交易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交易情况。

  (四) 对云南省财政厅提供担保的省级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和云南省财政厅转贷和担保的省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指导、监督省级项目单位开展外债风险管理工作。

  (五) 对省级外国政府贷款三类项目,收集、统计和分析外债风险管理的交易情况。

  第六条 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的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对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

  (二) 负责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登记、备案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云南省财政厅上报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分析报告;

  (三) 根据债务人的报告,掌握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动态,发现交易风险及时提示债务人,并向云南省财政厅报告有关情况。

  (四) 制定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决策和操作。

  第七条 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项目单位,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对本单位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分析报告;

  (二) 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本单位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动态、交易市值情况及变动趋势,发现交易风险后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 对本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统计分析本单位外债情况,选择并提出交易方案,按程序报批交易方案,签署交易协议并进行交易,承担交易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并按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交易情况。

  第四章 交易工具和方案

  第八条 交易工具和方案按照财政部财金〔2008〕20号文中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交易对象和方式按照财政部财金〔2008〕20号文中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十条 交易管理按照财政部财金〔2008〕20号文中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外债风险管理的交易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审批的原则。省级项目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由云南省财政厅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州市项目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并由州市财政部门上报云南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云南省财政厅承担还款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云南省财政厅应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报送准备开展外债风险管理的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外债情况、开展外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风险预测、拟选择的交易对象(应选择3家或以上)和方式等。云南省财政厅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商交易对象提出交易备选方案,组织专家评审组(一般应由债务人、担保人、外债风险管理专家以及财政、发展改革、外汇管理等部门组成)对备选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推荐选择最终交易方案,经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对省级有关部门承担还款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第一、 二类项目和云南省财政厅转贷和担保的省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项目单位应事先向云南省财政厅报送准备开展外债风险管理的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外债情况、开展外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风险预测、拟选择的交易对象(应选择3家或以上)和方式等;云南省财政厅将工作方案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复交易方案后,由项目单位商交易对象提出交易备选方案,组织专家评审组(一般应由债务人、担保人、外债风险管理专家以及财政、发展改革、外汇管理等部门组成)对备选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推荐选择最终交易方案;项目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进行交易,若决定交易,将拟选择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案报云南省财政厅正式批复后,项目单位方可进行交易,并把交易细节和有关合同、文本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对省级外国政府贷款第三类项目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项目单位应事先将准备开展外债风险管理的工作方案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包括:项目外债情况、开展外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风险预测、拟选择的交易对象(应选择3家或以上)和方式等;项目单位商交易对象提出交易备选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备选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推荐选择最终交易方案;项目单位将专家评审意见、拟选择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案、交易细节和有关合同、文本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对州市外国政府贷款第一、 二、三类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由州市财政部门在云南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比照省级项目执行。

  第八章 交易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作为交易操作人获得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收入,按照财政部财金〔2008〕20号文中第七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交易操作人获得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收入,纳入同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

  第九章 交易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交易风险控制按照财政部财金〔2008〕20号文中第八章的规定执行。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必须聘请专业法律机构进行审核,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并逐级上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债务人在每笔交易合同或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交易情况,并由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云南省财政厅,至少包括相关外债情况以及交易结构、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风险分析、分析文件副本等内容。通过银行转贷借入的贷款项目,债务人应当分别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云南省财政厅和转贷银行报告交易情况。

  州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在每年7月5日前,向云南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和本单位上半年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情况和整体管理工作分析报告;在次年1月5日前,向云南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和本单位全年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情况和整体管理工作分析报告。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情况和整体管理工作分析报告分别报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处和涉外处,并由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处和涉外处分别汇总全省情况后上报财政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交接手续按财政部财金〔2008〕20号文中第九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处、涉外处分别负责对各自管理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进行外债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视需要对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债务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州市财政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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