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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

湘发[2009]13号

颁布时间:2009-05-15 14:27:55.000 发文单位: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变化,确保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进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改进和完善行政管理为手段,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我省区域经济发展“软实力”,积极推进“弯道超车”,努力实现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

  (二)基本原则。1.转变政府职能。按照中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既要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又要注重加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特定领域的监管,做到收放合理,松紧适度,放而不乱。2.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3.从实际出发。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针对经济工作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适时组织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工作,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设定的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行政法规设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停止实施;属于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按照地方立法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全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继续取消和调整。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不得继续执行或恢复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杜绝以备案等形式实行变相审批。

  (四)放宽行政审批条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依规明确实施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条件。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要坚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条件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增加审批条件;对行政审批条件未作明确规定的,要本着合理、便民的原则,尽可能从宽处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条件明显不合理的,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列入行政审批条件的咨询、评估,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

  (五)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代理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实行并联审批制。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切实改变在政务服务中心挂号、在部门办事的“体外循环”模式,做到人员进中心、公章进中心、值班领导进中心、所有手续进中心。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由省直部门依法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办理的,一律委托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直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办理。省、市两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强县扩权”的原则,向县级政府部门下放审批权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上收;已经上收的,必须纠正。实行行政审批提速,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政审批时限要进一步压缩。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六)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设定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审批的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制度,对行政审批过程实行在线监控,增强审批服务的透明度。

  三、进一步改进价格管理

  (七)修订完善省政府定价目录。进一步扩大企业定价自主权,对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调节。对虽由市场调节,但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加强监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行定价听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八)严格控制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遵循经济规律,确保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严格控制全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适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不得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得冻结价格,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当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四、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九)继续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对重复收费的项目要取消或者合并。严格控制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行公众参与,举行听证会。合理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对现行的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对主要用于补偿财政经费不足的管理类收费标准要进一步降低。对国家和省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继续收取;已降低收费标准的,一律按降低后的标准收取。

  (十)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切实减少行政管理的中间环节,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完善对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监管机制,认真解决政企不分、垄断服务、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切实防止变相收费。加快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重点规范土地、房地产、环境评价、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核、安全生产评估、检验检测、工程项目评估、会计等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托行政管理部门,强制企业入会、摊派会费;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展览、技术考核等活动来变相收费,或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以各种名义强迫企业订阅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缴纳赞助费、捐款或到企业报销费用。

  五、严格规范行政处罚

  (十一)坚持依法、合理设定行政处罚。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设定行政处罚的,要遵守《行政处罚法》,并严格控制设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已经设定行政处罚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十二)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主体、内容、程序、形式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十三)积极推行教示制度。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定的教示制度,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积极探索建立处理行政处罚争议和其他行政争议的和解、调解机制。

  (十四)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一律要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除少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外,一般适用中限以下处罚。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探索建立行政裁量权综合控制模式。

  六、有效控制行政检查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五)坚持依法依规检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的检查事项、内容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检查和滥用检查权。

  (十六)避免重复检查和随意检查。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企业的一般性检查。不同层级的同一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问题的执法检查,只能由一级职能部门进行检查或者由一级职能部门牵头合并检查,不得多头重复检查;政府部门有多个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的,要实行综合检查。各级政府对检查活动要进行统筹安排,对同一事项由几个部门进行检查的,原则上要实行联合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要在年初拟定检查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持有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的有关文书;未经批准签字的,企业可以拒绝检查。

  (十七)清理精简年检年审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特定领域以外,对企业的各类年检年审事项要进行全面清理,并大幅精简。对保留的年检年审事项,要进一步简化手续,逐步推行网上年检。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增加年检年审的前置条件,严禁在年检年审时搭车收费、搭车摊派、搭车征订报刊等。

  (十八)继续清理和减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各级各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中央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销。省委直属机关、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参照上述原则清理规范。市州以下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单位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七、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十九)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要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办结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大力压缩办事期限,办事期限要在法定期限的基础上缩短三分之一以上。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要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承诺办结期限,原则上应在20日内办结。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具体确定本机关每项外部和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结期限,报本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将办事期限分解到本机关的具体工作机构和岗位,并编制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时限表。

  (二十)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效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和投诉处理快速响应机制。严肃查处影响行政效能的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件,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投诉集中的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

  八、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二十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

  (二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平台。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级以上政府要以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并认真做好网站内容的维护和更新。

  九、强化行政执法经费保障

  (二十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切实解决部门执收执罚与财政预算挂钩、利益驱动执法等问题。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大力推进制度创新

  (二十四)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省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坚持为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加大立、改、废力度,坚决破除妨碍科学跨越的制度障碍,切实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五)修改、废止、停止执行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等进行清理压缩的同时,要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废止,或者采取停止执行的临时措施。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不利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及时组织清理,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十六)完善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围绕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减少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等刚性行政管理手段,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柔性行政管理手段。凡制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步骤;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还应当举行听证会。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切实提高质量,控制数量。制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长效机制。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

  十一、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推进。

  (二十八)明确分工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要牵头做好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效能建设、控制行政检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为、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等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协助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具体工作和有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物价部门负责改进价格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工作,并会同物价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规范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政策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二十九)强化责任追究。违反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要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9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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