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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关于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102号

颁布时间:2009-05-20 14:25:58.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省林业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水利厅 省农牧厅
(二00九年五月)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9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州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既考虑自然条件的影响,又考虑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既考虑沙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又考虑治沙工作的开展情况;既综合考核阶段性工作绩效,又结合平时工作开展情况。

  三、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各自治州政府)。

  四、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以省政府和各自治州政府签订的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为主。综合考核防沙治沙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个部分。

  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局负责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组成青海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省考核组),对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

  六、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结合国务院考核办法要求和省政府与各自治州政府签订的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的期中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工作,在考核期结束后开展期末综合考核。

  七、中期督促检查在2009年下半年进行,重点检查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中期督促检查之前,由各自治州政府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在2009年7月底前上报省林业局。省考核组在2009年12月前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检查各自治州政府前两年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中期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1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考核组各成员单位。对中期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由省考核组及时向各自治州政府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八、期末综合考核在考核期结束的当年即2010年进行,对五年来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工作绩效和尽责情况开展全面检查,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内容包括防沙治沙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个部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务院考核要求,并结合我省防沙治沙实际,细化考核内容并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详见附件《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结果分为工作突出、工作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认定为工作突出,60—89分的认定为工作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

  细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工作由省林业局负责提出,征求考核组成员单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九、省级期末综合考核之前,由各自治州政府组织在考核期第五年即2010年上半年进行自查,当年8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林业局。省考核组在当年12月前开展综合考核工作。综合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1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考核组各成员单位。对期末综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由省考核组及时向各自治州政府反馈,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十、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中涉及的考核内容以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建设计划任务为依据进行考核,分别由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标准、规程进行检查统计,汇总后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省考核组对防沙治沙造林种草、工程治沙等实物量检查抽查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县级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十一、省考核组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林业局向各有关部门和各自治州政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工作突出”的州政府,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州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1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十二、经省政府同意后的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自治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三、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认真完成各自相应工作,并配合国务院考核组做好我省防沙治沙考核工作。

  (一)防治任务部分的沙化土地综合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作,主要由省林业局、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二)防治措施部分的沙区林草植被保护情况考核工作,主要由省林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沙区水资源管理情况考核工作,主要由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情况考核工作,主要由省林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负责;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工作,主要由省林业局、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负责;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工作,主要由省林业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部分的规划编制情况考核工作,主要由省林业局、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考核工作,主要由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资金投入情况考核工作主要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向州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考核工作,主要由省林业局、省监察厅负责;队伍能力建设考核工作主要由省林业局负责;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情况考核工作,主要由省林业局、省监察厅负责。

  十四、各自治州政府要根据和省政府签订的《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当地防沙治沙任务落实、措施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配合国务院和省考核组做好中期督促检查和期末综合考核工作。

  附件:各自治州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略)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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