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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沪财企[2009]81号

颁布时间:2010-01-05 11:51:44.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全面掌握2009年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9〕225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地方企业编报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本市私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的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应参照本通知执行,并按照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的要求录入数据,形成电子文档。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附表按软件布置要求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填报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供销合作社、电力企业、境外办事机构等。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上市公司和私营企业(一般纳税人)的200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现行的国家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9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五、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同时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对非独立核算的境外办事机构,在本套报表内填报补充指标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09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二)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编报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同时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六、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报送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同时,还应按财政部统一报表软件的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盘,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准确无误。

  2.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数据软盘报送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沪财会〔2004〕17号转发),应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同时填制上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具体格式请见软件表样)。凡按规定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同时附送审计报告。

  3.基层填报单位向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的具体时间,由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4.基层填报单位上报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数据软盘,经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予以退回由单位自行改正,并重新上报。

  (二)主管财政机关

  1.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政监督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境外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并进行认真审核,于2010年3月25日至3月26日间,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受理。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11楼;邮政编码:200011)。上报内容包括:汇总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按报表主辅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对本区、县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总结。主管财政机关在收交、汇总会计报表过程中发现的错误,不得擅自修改,应由填报单位自行修改。

  2.各主管财政机关应在2010年5月10日至5月11日间,向市财政局上报私营企业汇总报表和上市公司汇总报表(具体由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受理。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11楼;邮政编码:200011)。上报内容包括:全部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各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各一份。

  3.市局在验审、汇总主管财政机关上报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存在错漏的,退回由各主管财政机关修改并重新上报。

  4.各区县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对本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认真地总结,以财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指标为主要依据,做好报表数据分析工作,电子文档随报表一并报送。

  七、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下载

  各相关单位应登录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下载基层企业会计报表软件和汇总会计报表软件。

  附件: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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