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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新政发[2010]95号

颁布时间:2010-08-27 17:16:33.000 发文单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车辆生产使用秩序,保障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做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稳步推进治超工作,全区恶性超限超载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我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数量依然较大,暴力抗法、野蛮闯关事件仍时有发生,个别地区工作出现松懈,超限超载有所反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消除,源头治理未发挥作用,长效机制还未健全改善,治超工作向纵深推进的难度越来越大。各地要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领导作为本行政区域治超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正常支出范围,通过调剂等方式解决治超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全力构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重点,继续坚持路面执法不松懈

  (一)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治超检测站,派驻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做好超限超载车辆的路面治理工作。特别是要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联防联控,严禁此类违法车辆上路过桥。对经检测后确认的超限超载车辆,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基础上,由交通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同时,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记分处理。

  (二)对在治超检测站发生恶意堵路、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事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易燃易爆、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对查获的超限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交警和交通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车辆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车辆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四)继续实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对行驶在公路上整车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车货总重55吨以下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保管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暂不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其违法车辆,并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对在路面查处的海关铅封超限超载车辆,由交通、公安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海关,并责令其驶入就近地海关监管场所,在海关监管下卸载。对出入口岸的中外籍货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检查时,未经海关许可,海关施加的封志不得开启或损毁。

  (六)各地、州、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道、乡道、村道技术等级,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设置相应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七)对违法超限车辆,交通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具体违法情节,处罚标准如下:

  对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30%(含30%)以内的车辆,按照超过部分的整吨位,每超1吨处100元罚款;对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30%-50%(含50%)以内的车辆,按照超过部分的整吨位,每超1吨处200元罚款;对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50%-100%(含100%)以内的车辆,按照超过部分的整吨位,每超1吨处300元罚款(对车辆的处罚按照整吨位计算,不足1吨的不计算);对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处2万元罚款;对恶意冲卡、超限突出的车辆,除路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严管重罚外,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对超载车辆,公安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按照具体违法情节,处罚标准如下:

  超过核定载质量不到3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到5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到10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三、标本兼治,全面加强源头监管

  (一)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内货运源头治超组织工作,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发改、经信(机电行办)、公安、国土资源、监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二)经信(机电行办)、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经信(机电行办)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对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发改(经信)和质监部门。

  (四)国土资源、煤炭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矿产品合法装载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对货源企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部门严厉查处。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责令当事人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对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违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六)对发现经认定的违法改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违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依法实施处罚。并由发改部门牵头,经信、工商部门配合进行责任倒查,吊销其违法汽车改装企业的生产经营证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违法改装企业属外省管理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部门处理。对发现的违法拼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四、规范执法,落实责任追究制

  (一)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公正廉洁,对经检测后确认的超限超载车辆,要坚决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卸”。

  (二)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治超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杜绝不廉洁车辆,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

  (三)自治区法制、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也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各地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列入年初重点工作之一,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自治区将对各地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治超效果好的地州市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治超工作突出的地州市在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和管理经费上给予倾斜。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履行职责,超限超载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地州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同时,对交通等相关部门实行项目限批。

  五、加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治超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和好的做法和经验,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要向社会公布治超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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