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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岳政发[2011]1号

颁布时间:2011-01-12 10:51:18.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6]6号)精神,增强农村信用社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分管负责人,及时协调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按照现代金融企业要求,逐步把我市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业机构,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实现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对经营基础相对较好的县级信用联社要争取两年内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水平

  全市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把改革作为第一推动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员工培训,三年内员工培训面要达到100%,大专以上文化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员工所占比例要提高到80%以上,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核心竞争力。

  要围绕服务“三农”、服务地方的市场定位,创新经营机制,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信贷服务质量。要不断增强资金实力,保持信贷规模的稳步增长,力争今后三年各项存款年均增长10%以上,各项贷款年均增长8%以上。

  要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将不良贷款占比降至15%以内。要切实抓好内部员工自借、担保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确保2010年底员工自借、担保不良贷款全部收回。对内部清收不力的机构及高管人员实施严格问责。

  要坚持内控先行、审慎经营方针,以“零发案”、“零事故”作为案防首要目标,防控各类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继续深入开展反商业贿赂活动,从严查处以贷谋私和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案件。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风险等级达标,全市县级联社风险等级三年内均要力争达到四级以下,促进农村信用社事业健康发展。

  三、落实扶持政策,夯实农村信用社发展基础

  (一)对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撤销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信用社获取央行票据兑付期间的有关政府承诺应坚决兑现。凡是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承诺清收的,要落实贷款偿还责任和偿还计划,主动清收;凡是承诺偿还的要想方设法偿还。

  (二)注入优良资产或土地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亏损挂账。各县、市、区政府要借鉴外地成功经验,通过注入优良资产或土地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亏损挂账,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为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政策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坚决取消各项歧视性政策。要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区位优势和点多面广、连接城乡、结算畅通的现代化金融服务网络,积极引导地方财政性资金(包括社保资金、医保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等)、住房公积金和部门单位闲散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努力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

  (四)减轻农村信用社各种社会负担。严禁巧立名目向农村信用社收取各种赞助费、服务费;严禁违反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强行推销产品和订阅报刊;严禁非法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不得强迫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不得非法调用、挪用、转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

  (五)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推动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全面提高我市农村社会诚信水平;坚决制止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

  四、部门密切配合,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

  (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岳阳银监分局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市政府金融办要督促、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帮助农村信用社抓好清欠和打击逃废债务等专项活动;协助处置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岳阳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监管,督促、指导各级农村信用社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发现违纪违规现象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财税部门要落实好农村信用社有关财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要全面落实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套的财政扶持政策,帮助高风险县级联社积极争取省财政风险补偿金;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当地政府承诺的标准兑现股金分红等扶持政策;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财政供养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到期贷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用好用足国家给予农村信用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比照省属、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税务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三)工商、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资产转移、过户变更登记等所涉及的各类行政性收费予以免交。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察部门对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拒不偿还、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要严肃查处巧立名目向农村信用社收取各种赞助费、服务费等乱摊派、乱收费行为。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过程中的有关组织措施。

  (六)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赃、追逃力度,预防、快速侦破和依法打击“四类”案件(抢劫、盗窃、诈骗、重大治安案件),从速查处涉及农村信用社原联络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市公安局要加强督促指导,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打击逃废债行为。

  (七)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宣传,帮助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提升社会形象。

  五、开展专项行动,增强农村信用社发展后劲

  (一)大力开展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专项清收行动。对党政领导干部等国家公职人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等重点人员拖欠的农村信用社贷款,要限期偿还、彻底清收,确保2011年1月底前全部归还。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清欠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

  (二)认真开展农村信用社财政性和村组集体拖欠贷款专项清收行动。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对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界定偿还责任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的最后偿还期限不得超过2011年底。对乡、村两级组织到期贷款,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债务,积极清收。对乡村组织集体有还贷能力的,要督促其在2010年底前还清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建立偿债基金集中偿还。

  (三)制止企业借重组、改制、破产之名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国资委和有关单位要提前告知相关农村信用社。对关、停、并、转的各类企业,要坚持“全额认债、债随物走、依法落实、担保优先、确保清偿”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债权,及时把原有贷款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单位,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将其纳入“黑名单”,实行联合制裁。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单位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大力开展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每年开展一次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对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起诉的案件,请人民法院积极支持,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各级政府要高度关注农村信用社原联络员的维稳工作,从速查处涉及原联络员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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