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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舟政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2011-03-04 17:33:54.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政府行政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从我市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至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人民群众现实要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其中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工作基础尤为薄弱。乡镇(街道)政府行政行为大量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产生相关的矛盾和纠纷。乡镇(街道)政府是否依法行政,能否依法办事,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提升,关系着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加强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工作,既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执政能力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必须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长抓不懈。

  二、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乡镇(街道)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工作,明确组织领导分工,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政府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一次集体听取法制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要给予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办公室必要的设备、经费保障,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三、着力完善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体系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浙政发[2009]18号)要求,切实落实有关措施,着力解决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问题,原则上要求建立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与乡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合署办公。常驻人口规模较大的重点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其他乡镇(街道)可视情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制工作人员,确保乡镇(街道)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四、合理规范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工作的方式方法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对乡镇(街道)政府的法定权责和依据进行一次梳理,并向社会公布。在此基础上,根据基层政府工作要求和特点,进一步明晰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应会同编制单位对梳理出来的乡镇(街道)政府法定权责和法制办公室工作职责予以审核把关,指导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办公室明确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五、积极推广乡镇(街道)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工作

  为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方便群众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及时依法处理行政争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今年在一些人口规模较大、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乡镇(街道)开展受理点试点工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点试点乡镇(街道)名单由各县(区)政府申报,每个县(区)一般不少于2个,经市法制办转报省法制办确认后正式运作。主要负责接待当事人行政救济咨询、指导当事人书写行政复议申请、负责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等。受理点的具体工作由该乡镇(街道)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有效强化乡镇(街道)政府法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政府工作的监督指导。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做好乡镇(街道)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在乡镇(街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全面规范基层政府行政行为。建立完善日常监督与年终评议考核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强化对乡镇(街道)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指导,促进乡镇(街道)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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