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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33号

颁布时间:2011-06-10 17:37:07.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地要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并参照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补助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在确保长效机制的基础上,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规划中兼顾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为基层发挥中医药的简、便、验、廉优势创造必要条件。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珠江三角洲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公共卫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其中: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安排补助经费;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我省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不高于10元/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总额预付的结算办法。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国家医改政策要求和省制定的一般诊疗费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于2011年7月1日前制定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7月15日起先行执行,其余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实施一般诊疗费工作将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等财政补偿政策挂钩,未按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享受“以奖代补”等财政补偿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价格主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每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一般诊疗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种违规行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扣减挂钩,有效预防违规行为发生。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从2011年起,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的缺口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省财政2011年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按照每万户籍人口配备10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并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其余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保障。其中,市级财政分担比例不低于25%.

  2012年起,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按粤机编办[2011]36号文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粤机编办[2011]37号文核定的编制人数,参照对乡镇卫生院补助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人均标准不高于乡镇卫生院补助标准)。其余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保障,其中市级财政分担比例不低于25%.珠江三角洲地区自行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资金,自行确定市、县财政负担比例。

  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的基本内容(不含基建和大型设备购置)如下:一是核定任务。由同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二是核定经常性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三个方面,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其中: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三是核定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分项核定。其中: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核定,可以综合考虑前三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和有关特殊因素,分别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预算额度;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关办法要于2011年7月1日前印发执行,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省卫生厅要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二级医院(其转为二级医院后应在当地设立相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引导和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地以县级区域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结合常住人口及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中山、东莞市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各地要积极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和拨付、基层机构领导人员聘任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将扣减省财政补助事业费,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将予以适当奖励。各地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竞聘上岗和未聘人员安置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站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与考核结果挂钩核拨。县级卫生部门要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在核定村卫生站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站承担,并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相应安排补助。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站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实行镇(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的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实行“院办院管”模式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

  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适当补助。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和区域财力状况,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各级财政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三)强化督促指导。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将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

  (四)其他事项。

  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地区,不再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10]34号)。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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