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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黑政发[2011]70号

颁布时间:2011-09-08 17:31:15.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满足全省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和国家关于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紧紧围绕解决全社会老年人养老服务难题,突出各级政府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主体地位,着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制度化、机构养老规范化、社区服务普及化、居家养老优质化,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向适度普惠转变,全面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统筹规划、资金投入、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尽其责、各司其职,以需求为导向,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城乡一体,协调推进。在大力推进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将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养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协调推进、共同发展,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三无”、“五保”、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以集中供养、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内容。在此基础上,坚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拓展服务对象,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四)建管并重,规范服务。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要”原则,着眼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准。

  三、工作目标

  坚持优先发展的要求,完善布局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支持、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养老保险、政府供养、高龄津贴等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并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

  (二)机构养老床位大幅增长。全省机构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8万张,占到老年人总数的3%;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70%。

  (三)社区养老服务覆盖城乡。3050个城市社区全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1/3以上的农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四)社会养老格局更趋合理。全面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全省9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

  四、主要任务

  (一)打造“四项工程”,夯实养老服务基础。

  1.机构示范工程。“十二五”期间,依托现有市地老年社会福利院,整合当地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在全省13个市地各打造1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够辐射周边地区,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公办养老机构。在每个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设1所(全省共建设100所)以养老服务为主,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养老床位2万张。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采取公办民营等经营模式,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

  2.社区服务工程。“十二五”期间,全省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50%的社区建有1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达标日间照料中心,增加日间照料床位1.4万张。鼓励各地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提供便利。在社区普遍建立数字网络服务系统、养老服务热线和紧急救援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农村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逐步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变,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向农村独居、失能等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配餐等社会化服务。

  3.农村养老工程。“十二五”期间,全省每个含农业人口县(市、区)建设1所(全省共建设44所)符合标准,发挥示范、带动、引领作用的县级中心敬老院,全省新增加养老床位8800张。全省建设200所辐射周边乡镇,满足区域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并发挥对居家老人服务作用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增加养老床位2万张。结合农村泥草危房改造项目,在全省1000个交通便捷、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各建设1个“五保”家园,每个“五保”家园10户左右,改善散居且有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居住条件。建立农村乡镇一级中心敬老院+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的乡镇养老模式和村(社区)一级“五保”家园+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的乡村养老模式。

  4.失能护养工程。以建设收养“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和护养型养老机构为重点,推进市地一级失能老人护养院建设,全省将建设13所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增加养老床位3900张。在大中城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为核心的爱心护理院,为高龄、失能、病患老年人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农村以县敬老中心为示范,区域中心院为基础,“五保”家园和民办院为补充,形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老年人长期照料网络。探索建立长期照护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保险企业开辟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业务。

  (二)完善“四个体系”,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1.完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集中、分散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落实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采取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推进社会养老保险惠民工程,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各地普遍建立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网络体系。社区可设置养老服务专业公益性岗位,落实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鼓励社区各单位的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开放,鼓励各类社会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城乡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功能向社会开放,依托其设施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通过典型示范和福彩公益金“以奖代补”,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

  3.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可及性、有效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到所有老年人,并逐步降低参保老年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自付比例;对城乡贫困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推广就医“一卡通”,建立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推进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发展老年疾病康复、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公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和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急救体系、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为有需求的老年人配置假肢、矫形器、轮椅等康复器具,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4.完善养老政策支持体系。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免用地、税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电力、水务、电信等部门营运性收费的扶持政策;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建立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五保”老人的,其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按当地“三无”、“五保”老人供养标准予以安排。

  (三)推进“四化建设”,强化养老服务能力。

  1.推进养老事业法制化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将各类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2.推进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服务资质、服务规范、服务设施、服务安全卫生、服务环境监测、服务产品等标准。制定失能老年人评估标准,为失能老年人适当的养老服务提供依据。

  3.推进工作手段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掌握养老服务的基本底数和发展动态,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信息支持。

  4.推进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养老机构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在省内相关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民政系统教育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及课程工作,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建立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的高低搭配、产学结合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发展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等互动服务机制,实现志愿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形成推动合力。各级政府要积极承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着眼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把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在组织领导上加大力度,在资金安排上重点保障,在政策扶持上给予倾斜;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和牵头作用,扎实履行职能,积极联络沟通,整合各方资源推进工作;发改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给予倾斜;财政部门要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等各项养老保障资金上继续给予大力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养老护理员培训体系,落实好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并研究建立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与其他相关职业间的横向交流制度,增强养老护理行业的吸引力;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并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尽可能方便老人就地就医、及时报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辟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增强群众长期护理保险意识,减轻长期高额护理费用压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与开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

  (二)精心布局规划,典型示范推进。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城乡一体、协调发展为原则,科学编制区域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养老、文体活动、医疗设施等方面的建设需要,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有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公建配套设施。大力提倡方便老人居家养老和家人照料的新型住宅。加强无障碍道路改造和无障碍交通工具的推广应用,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积极推进争先创优,适时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创建评选活动,以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三)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任务落实。积极拓展养老服务资金保障渠道,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促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重点用于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社会慈善资源投向养老事业。根据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等情况,实行无偿、低偿或有偿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动员社会力量,促进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当地企业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精神文化和营养需求,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发展老年旅游、服装、教育和文化市场,丰富老年人的文化娱乐生活;支持老年康复辅具、护理用品、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的科技创新和研发;鼓励中介机构参与老年产业发展,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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