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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会协工[2011]39号

颁布时间:2011-11-14 08:47:13.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指导意见》。经中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尽快组建基层工会组织,力争实现工会组织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覆盖。

  附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指导意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中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行业基层工会组织是指云南省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会组织。

  第三条 事务所工会组织在所在事务所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所在事务所工会会员的民主监督。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昆明市辖区内(含各县、市、区)的事务所,其他各地州(市)的事务所,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行业工会或所在地工会为其上级工会,申请建立工会组织。

  选择行业工会作为上级工会的事务所,按照本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组建工会组织;选择所在地工会作为上级工会的事务所,按照所在地工会的相关规定组建工会组织。

  选择行业工会作为上级工会的事务所,按照《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工会经费;选择所在地工会为上级工会的事务所,按所在地工会的规定缴纳工会经费,但可以参加行业工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二章 基层工会建立条件

  第五条 工会会员在200名以下(含200名)的事务所,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决定组建工会组织相关事项;工会会员在201-500名的事务所,可以按照代表占会员总数25%的比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组建工会组织相关事项。

  第六条 有25名以上(含25名)工会会员的事务所,应当成立工会委员会;工会会员在25名以下的事务所,成立工会小组,选举1名工会小组组长,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工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等额或差额办法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会员在200名(含200名)以下的,设委员3-7人;在200名至1000名(含1000名)的,设委员7-15人;工会会员在1000名以上的,设委员15-21人。

  第七条 有25名以上(含25名)工会会员的事务所,在成立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委员3-5人;工会会员在25名以下的事务所,不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1名经费审查员。

  第八条 工会会员中有10名以上(含10名)女职工的事务所,在成立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为3-5人。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中女职工人数在10名以下的事务所,不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设1名女职工委员,并建立女职工小组,由女职工委员担任小组组长。

  女职工组织在同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事务所工会组织每届任期3年,经费审查组织和女职工组织的任期与工会组织的任期相同。

  第三章 基层工会建立程序

  第十条 事务所工会组织的建立程序为:

  (一)经行业工会批准,成立事务所工会筹备小组。

  (二)工会筹备小组组织所在事务所从业人员办理入会手续,自愿入会者向所在事务所工会筹备小组递交《工会会员申请表》和《工会会员登记表》。

  (三)工会筹备小组经充分酝酿,确定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报行业工会备案。

  (四)工会筹备小组组织召开所在事务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成立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时,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成立女职工组织。

  第十一条 事务所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组织的选举结果需报经行业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事务所撤销工会组织,应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行业工会批准。

  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其工会组织报经行业工会备案后撤销。

  第四章 基层工会职责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会工作方针,紧紧围绕行业发展这个中心,创造性地开展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等职能和职工主力军作用,促进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十四条 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所在事务所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诉求,热心为职工群众做实事、办好事,促进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使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十五条 代表和组织所在事务所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所在事务所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围绕行业发展大局和所在事务所的经营活动中心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出合理化建议等业务创新活动,激发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创造精神,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行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十七条 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图书室、阅览室,用先进文化引导、教育职工,同时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第五章 基层工会会员会籍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事务所职工均可加入事务所工会并领取《工会会员证》,按照《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工会会费,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九条 事务所工会会员的组织关系与劳动关系同时转接。会员离职后,事务所工会应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工会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其个人档案一并转出。

  第二十条 事务所聘用的退休人员,无论其是否有工会会籍,均不加入事务所工会组织,无需交纳工会会费,但可以参加事务所工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委员人数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行业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经中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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