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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云会协[2011]86号

颁布时间:2011-11-22 10:25:17.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云会协[2009]79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监管,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业务准则和行业规范等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会员对协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承办协会会员依法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有关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三)研究维护协会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四)研究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五)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确有违法和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的,移交惩戒委员会处理。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移交的有关事项。

  (七)协会理事会决议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委员会对会员的申诉申请和维权申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其他委员7名。委员由执业注册会计师、会计及审计学专家、法律专家、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委员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推荐和协会秘书处提名,协会理事会批准。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

  (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所在事务所其负责的业务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五)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未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会计及审计学专家、法律专家、政府有关部门代表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二)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资历。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热心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愿意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

  (五)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未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后,提请协会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一)年龄超过七十周岁或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违反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作纪律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应出席的委员会会议的。

  (四)担任委员后,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五)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担任委员后,所在事务所其负责的业务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六)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七)协会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按本工作规程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增补。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会员对惩戒委员会做出的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将申诉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递交协会秘书处。申诉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会员就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同一惩戒决定只能向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十三条 会员在知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书面向委员会申请维权,并将维权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递交协

  会秘书处。维权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事项、理由和请求。

  (三)提出申请的日期。

  申请人应当对递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会员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核申诉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诉材料,并自复核工作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应当自收到协会秘书处提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召开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会员维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初审维权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维权范围的,并自初审工作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应当自收到协会秘书处提议之日起10个工作内确定召开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将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书面通知应出席会议的委员和有关人员,并将有关材料送达应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诉申请人和维权申请人有到会作口头申辩的权利。

  申诉申请人和维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到会作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

  协会秘书处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需要到会作口头申辩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到会就其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作说明。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应出席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向委员会介绍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审议会员的申诉事项时,可要求惩戒委员会委托一名委员列席会议,就会员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违纪事实、惩戒决定等做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和经协会秘书处同意的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中注协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可应邀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表决申诉决定和维权决定时,申请人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会员的申诉申请及相关证据,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

  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惩戒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提请惩戒委员会重新审议对申诉申请人的惩戒。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会员的维权申请及相关证据,委员会经充分讨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支持会员的维权申请。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在表决完成后当场公布,并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三十条 委员会做出申诉决定后,协会秘书处应当自委员会作出申诉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协会的名义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决定书。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是注册会计师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事务所的名称;当事人是的事务所,写明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姓名、执业证书编号和办公地址。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决定和依据。

  (五)作出申诉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诉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决定。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的申诉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惩戒决定自申诉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第三十三条 申请决定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决议撤销原惩戒决定,提请协会惩戒委员会重新审议对申诉申请人的惩戒的,协会秘书处应当自委员会作出申诉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决议支持维权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协会秘书处应当受理,及时对维权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将委员会会议的各种文件档案整理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合法权益事宜。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应当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协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征得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

  (二)对会议审议事项和不宜公开披露的事项予以保密。

  (三)不得与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私自接触。

  (四)存在本工作规程第四十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有串通表决和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

  (六)勤勉尽责,廉洁自律。

  (七)协会理事会认为应遵守的其他纪律。

  第四十条 委员会委员如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及时地向协会秘书处说明情况,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协会秘书处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协会秘书处知悉委员会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告知委员会委员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

  (一)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事项的调查人。

  (三)当事人申请回避。

  (四)其他在审议申诉和维权事项时,可能不能保持公正立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不支付固定工薪,活动期间发生的劳务费、差旅费等按照《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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