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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1]1505号

颁布时间:2011-12-07 10:25:07.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物价局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特急发改电[2011]2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0号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相关政策,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电煤购销存的调度和运输,保证电煤供应。

  二、各发电企业,要及时与煤炭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积极采购、合理储存电煤,保障电力供应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的购煤数量、价格等情况报送我委(见附件)。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电煤重点合同价格执行情况,以及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的检查和抽查。要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将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附件:天津市发电企业经营情况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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