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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的通知

黑财企[2011]94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15:59:08.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财政厅

有关省直部门、省直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黑政发[2011]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省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统称预算建议草案)。

  第三条 预算建议草案是指预算单位组织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建议草案中包括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统称预算收入)是指省属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应交利润、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统称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发展而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依据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的支出,包括用于企业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等。

  第六条 预算建议草案按照依法编制、以收定支、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必须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收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预算支出要以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为目标,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对收入和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不能以收抵支。

  第七条 每年5月上旬,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测算所监管企业本年度预计可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的预算收入(以下统称下年度预算收入)。

  第八条 每年5月下旬,预算单位根据下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重点,向所监管企业提出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

  第九条 每年7月下旬,省属企业根据预算单位下达的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申报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报告报预算单位。企业申报的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由预算单位直接提出。

  国有独资企业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董事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审议。

  第十条 省属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包括本企业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请表(附件1)和编制说明。

  (一)资本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资本性支出的省属企业及涉及企业基本情况;

  2、资本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3、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4、项目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5、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6、其他相关资料。

  (二)费用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费用性支出的省属企业及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2、费用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3、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4、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立项依据,项目具体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测算标准及计算方法等;

  5、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对所监管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计划,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按照下年度预算收入,对项目库中的预算支出项目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于10月底前编制完成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三条 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2)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原则及依据;

  (二)省属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三)预算建议草案主要收支内容;

  (四)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五)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六)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七)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复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由预算单位于预算执行年度6月底前提出调整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制度。使用预算资金的省属企业,每季度应向预算单位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单位应每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分析报告。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预算资金的用途及金额;

  (二)预算资金到账时间、账务处理方式;

  (三)预算资金使用进度计划;

  (四)已使用预算资金的用途、金额、支出标准;

  (五)已使用预算资金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资金结余情况;

  (七)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八)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测算表

     2.省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请表

     3.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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