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豫会协[2012]6号

颁布时间:2012-01-11 09:23:35.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部长令第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意见》(豫政[2010]4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1]124号)的有关规定,省注协决定开展201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在河南省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一)2011年度专职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

  (二)受刑事或行政处罚情况;

  (三)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如会费、继续教育、业务报备、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度执行情况;

  (四)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五)保持注册条件情况;

  (六)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2012年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2012年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3);

  (四)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五)事务所缴纳2012年度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收据发票复印件;

  (六)201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5);

  (七)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已满60周岁的人员可不再提供);

  (八)两份由注册会计师签章报告的正文首页及签章页复印件;

  此外,各市属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还需提交培训证原件,以备各市注协查验。

  上述材料第(一)至(五)项由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填写或提供,第(六)至(八)项需由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填写或提供。上述年检材料按所统一报送,复印件均应加盖事务所公章。第(二)至(四)、(六) 项,还应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第(六)项中有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的页面应同时提交扫描文档,第(六)项需单独装订成册。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年检: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如未缴清会费、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未严格执行业务报备制度或自律公约制度等;

  (二)所在事务所在暂停业务处罚期间的;

  (三)注册会计师在暂停全部业务处罚期间的;

  (四)所在事务所内部矛盾严重,尚未妥善解决的;

  (五)具有其他执业资格未在相关机构注册的;

  (六)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

  (七)所在事务所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的;

  (八)涉嫌重大违规尚未结案的;

  (九)党组织关系与注册关系不在同一机构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其他暂不适合通过年检的情形。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注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已满70周岁的。

  七、年检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自查,确定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如实填写《201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连同其它需由本人提供的材料于2012年1月31日前交所在事务所。

  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新所、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注册会计师, 2012年2月5日前直接向所属注协提交年检材料。

  2、各事务所应积极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认真审核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有关材料,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和中注协网(),核对、完善事务所信息及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事务所有关材料整理成册后,连同相关电子文档于2012年2月5日前报送所属注协。

  (二)检查

  1、各市注协负责本市注册会计师年检初审工作。各市注协应按照省注协要求的工作程序开展年检工作,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符合年检要求,事务所是否严格执行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自律公约制度、业务报备制度等。

  各市注协应对2011年度收入在30万以下的事务所逐所实地核查,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资料,以确定注册会计师是否符合通过年检条件。

  各市注协应结合审核情况,对每位注册会计师提出年检意见,分两批将年检材料(含相关电子文档)报送省注协注册监管部。其中,未列入实地核查对象的注册会计师年检材料,应于2012年2月15日前上报省注协注册监管部;列入实地核查对象的注册会计师年检材料及各市注协的年检工作总结和实地核查报告应于2012年3月15日前上报。

  2、省直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工作由省注协注册监管部直接负责,2011年度收入在50万以下的省直事务所及2011年度新设的事务所为实地核查重点,具体检查名单及时间另行通知。

  3、省注协将对各市注协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凡发现市注协在年检工作中出具不当意见的,将扣减年度综合考评相关分值;情节严重的,还将提出通报批评。

  (三)公告

  1、省注协将根据审查情况,在事务所缴清会费的基础上,按照事务所2011年度业务收入金额,由高至低分四批公告注册会计师年检结果,其中排名在前50名事务所中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将在2012年3月5日前首批公告,收入排名在51名至200名事务所中通过年检注册会计师将在2012年3月15日前第二批公告;其余事务所中通过年检注册会计师及年检遗留问题将在第三、四批公告。

  2、各事务所应在年检结果正式发布后3日内,携带所有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证书到省注协加盖年检专用章。凡未缴齐证书的事务所,省注协将暂缓加盖年检章。

  八、其它事项

  (一)各事务所及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计入诚信档案。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如实填写《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自2012年1月1起,凡是未在该表中登记的申请注册人员,省注协将不再批准其注册。

  (三)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每人应缴纳年检费100元。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省注协不代收现金,请以汇款方式将年检费直接缴至财政专户。

  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帐 号:

  开 户 行:交行经三路支行

  (四)拟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抓紧时间办理,2012年1月15日至2012年3月31日暂停办理转所事宜。

  (五)凡暂缓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不得签发审计报告。

  (六)2012年6月30日前,无故不参加年检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予以通报批评;2012年9月30日前,仍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予以公开谴责。处于协会代管状态超过6个月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根据有关规定撤销或注销注册。

  (七)被撤销、吊销注册及未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缴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八)注册会计师证书盖章已满需更换的,在上报年检材料的同时,须交近期1寸照片1张,按所粘贴至《2012年注册会计师年检需换证人员照片汇总表》(附件6,无需装订)。

  联系人:于蕾 0371-65741661

  邮箱:704388025@qq.com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2012年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3、2012年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5、201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6、2012年注册会计师年检需换证人员照片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下载:附件1-6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