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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业务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深注协秘字[2012]5号

颁布时间:2012-02-20 14:51:04.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开展的企业年检工作和相关资质等审查工作,继续贯彻《关于做好内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电子化备案的通知》(深注协秘字[2010]10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报告在备案系统的录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关于做好内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电子化备案的通知》的规定,认真核对相关数据,尤其是企业注册号、审计年度(通常为2011年)、审计报告号等关键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扩大业务报告备案的范围。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除外商投资企业之外的所有审计报告(包括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如专项审计等),均必须进行备案,以便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查询;

  (二)境外机构驻深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及时通过系统备案。

  三、贯彻落实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2]58号)的规定。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备案系统(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按规定锁定最低收费,凡未达到最低收费标准的,一律不予备案;

  (二)对业务数量异常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门提醒工作,必要时由调查委员会立案调查;

  (三)2012年7月下旬,由调查委员会开展收费及执业质量问题的专项检查。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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