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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切实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财会[2011]24号

颁布时间:2011-12-28 13:35:41.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切实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切实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有效防治“小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我省会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严禁设置“小金库”。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单位防治“小金库”工作负责。

  二、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根据《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至少设置包括出纳员的两名会计人员;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一名出纳员。各单位可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在业务、采购等部门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变动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明晰责任。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和分管实物的行政副职,以及总会计师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员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三、加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管理

  各单位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或取得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定期登记会计账簿,并结出各账户余额,根据真实的经济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设置账外账。会计账簿应当印有财政部门建账监督管理专用章。

  单位应当按期对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出现不相符情形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对账工作每季度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年终还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账。各单位会计资料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规范会计核算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各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五、加强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和防治“小金库”工作进行会计监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六、强化“小金库”风险控制

  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管理机构的设置建立适合本单位的授权批准制度。包括: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和审核人员;批准范围、批准权限、批准程序、责任承担等。单位内部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单位应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分离;业务经办与审核职务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分离;保管与会计记录分离;保管与稽核分离;出纳与会计职务分离;记录总账与记录日记账职务分离等。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用改进措施等。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包括:现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应收应付款项和长短期借款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等。

  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业务流程,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切实防治“小金库”。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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