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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颁布时间:2012-03-21 13:47:59.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了更好地开展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和事务所的操作实施,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拟定了《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地址:杭州市密度桥路华浙广场白马大厦16楼F座

  邮编:310005

  联系人:钱元峰、俞唯明

  电话:0571-85828621

  传真:0571-85278602

  邮箱:zsglzxqyf@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2012年4月10日。

  附: 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办法(试行)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以下简称“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范围内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年检是指税务机关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执业质量及事务所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年度检查。

  第四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是年检工作的主管机关,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年检工作的组织者,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简称“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年检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年检的对象为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含分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年度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事务所年检内容

  (一)事务所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务所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事务所执业行为是否正规;

  (四)事务所内部管理是否规范;

  (五)年检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是否正规;

  (四)年检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事务所年检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执业资格方面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事务所出资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3)不具有签字盖章权的注册税务师出具了涉税鉴证报告;

  (4)注册税务师向管理中心申请执业备案过程中,在未办理完执业注册(备案)手续前,出具了涉税鉴证报告;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

  2. 执业质量方面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2)涉税鉴证协议未向税务机关报备;

  (3)未执行全省统一格式的鉴证报告与工作底稿;

  (4)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5)鉴证报告与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或未有效执行;

  (6)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7)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8)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9)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10)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3、其他方面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

  (2)未及时、完整、正确填报有关年检资料;

  (3)采取串通、欺诈、强迫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4)代收代缴纳税人税款业务,向纳税人收取代理费;

  (5)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及其他规定承办业务;

  (6)未按照省物价局有关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

  (7)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8)未按规定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财务报表等;

  (9)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收回事务所执业证;限期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整改到位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商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或其它涉税文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委托人补缴流失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对事务所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商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任意1项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年检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或受让股份;

  3.事务所实际出资人授意并以其他注册税务师名义出资;

  4.转所、变更备案事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不改正;

  2.对同一委托人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的同时,又出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审计等报告;

  3.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4.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5.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四)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任意1项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五)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

  2.《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员情况表》(附件2,一式三份);

  3.《其他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3,一式三份);

  4.《年度事务所上报年检资料清单》(附件6,一式三份);

  5.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加盖公章);

  7.年度鉴证报告汇总表(附件5,一式两份);

  8.年检情况报告。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4,一式三份);

  2.《浙江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年检程序和要求

  (一)年检程序

  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查——当地税务机关核查(复查)——管理中心组织抽查——管理中心出具年检结论。

  (二)年检要求

  1.事务所年检

  (1)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全面熟悉年检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并按照年检内容,逐项逐条地进行自查。

  (2)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改正的,要分析原因,并将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管理中心。

  (3)自查结束后,事务所要认真总结,年检资料一式三份,连同年检自查报告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2. 市、县(市、区)税务机关核查(复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资料进行案头审核。

  (2)主管税务机关成立年检工作组,对所辖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实地核查(复查)(市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事务所情况进行年检复查,复查比列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实地核查的方法:与股东和从业人员座谈,了解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内部管理等情况;核对专职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人数和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查阅出具的鉴证报告、工作底稿、委托协议书、开具的发票存根和会计账簿、报表及原始凭证等有关情况;对查实的问题,要取证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事务所印章,作为处理的依据;发现当年和以前年检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要在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注明或随附说明。

  (3)核查后在事务所上报的年检资料中签署年检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管理中心。

  3. 管理中心组织抽查、出具年检结论

  (1)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年检的工作人员对市、县(市、区)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2)管理中心应对全省三分之一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

  (3)对经办人员出具的初审意见和抽查情况报管理中心领导会议讨论;

  (4)出具年检结论。

  第十二条 年检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做好年检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档案资料要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如有必要管理中心将组织人员或委托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年检工作总结,年检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年检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与建议等。

  在规定时间向省局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员情况表

  3.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情况表

  4.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5.20 年度鉴证报告汇总表

  6.20 年度事务所上报年检资料清单

  下载:附件1-6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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