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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中小综合[2012]422号

颁布时间:2012-05-29 14:26:47.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现将《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2012年度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市按照认定条件和评价标准,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进行审核、评分和推荐。已被评定为江苏省管理创新优秀企业或当年度已申报的不再予以推荐。苏南、苏中地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南通、扬州、泰州)每个市推荐15家,苏北地区(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每个市推荐10家。

  二、请各市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评价表”和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同时,将“申请书”、“评价表”及企业管理创新工作总结和管理创新案例介绍电子版本集中上报(“申请书”和“评价表”请在“江苏省中小企业网”文件通知栏目下载),发送至邮箱:habcy@126.com.联系人:程旭、卞春阳,联系电话:025-83205533、68908182.

  附件:

  1.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2.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9号)文件精神,加强示范引导,促进全省中小企业进一步提升管理素质,加强管理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认定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不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认定条件

  (一)企业运营情况良好,近两年销售收入和利税年增长率在10%以上。

  (二)近两年,企业销售利润率、人均生产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分别增长10%以上。

  (三)按照《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评价表》进行评分,分为基础项目(100分)和加分项目(最高20分)。推荐申报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基础项目得分不得低于85分。

  五、认定程序

  (一)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次。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填写《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评价表》、《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一份),向所在地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价打分,可组织市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同时按配额审核推荐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有关管理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公示,发文公布,认定“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并授牌。

  六、扶持与管理

  (一)江苏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确认授牌有效期为三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对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实行定期复核评价制度,经复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授牌资格。

  (二)省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获得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中小企业提升管理素质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扶持、支持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名单,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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