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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制度的通知

渝商委办发[2012]108号

颁布时间:2012-07-27 09:07:53.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行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基础工作,不断推动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扎实开展,更好地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制度的通知》(国粮办检[2012]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日志制度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制度,是将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登记在《现场检查记录》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以下简称日志)的工作制度。《现场检查记录》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者实施相关检查时,在现场形成的检查记录,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国粮检[2008]290号)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人有关信息、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过程及有关情况等(见附件1)。日志是在《现场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形成的,按照检查时间的先后顺序,将《现场检查记录》中的有关内容录入专门格式的表格而形成的工作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等(见附件2)。建立日志制度,有利于及时掌握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强化层级监督;也有利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自身建设和提高业务水平。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按照附件1和2的要求印制成册,并于2012年7月31日前全面建立粮食监督检查日志制度。

  二、真实填写日志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在对粮食经营者实施检查时,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在检查现场完成《现场检查记录》,并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及时将有关内容当日录入日志。日志要书写清晰、项目完整,所记载的内容应与《现场检查记录》一致,同时建立电子日志。日志是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在确保日志填写准确基础上,各地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即6张季报表)表3中 “开展检查(次数)、出动人员(人次)、检查企业(个次)”;表4中“案件总数(例数)、其中:责令改正(例数)、警告(例数)、罚款”等等数据时,应以日志作为统计依据,如实、正确填报,不得虚填、乱填。特别是表4中的处罚数据,必须以检查记录、处罚文书作为依据如实填报,确保《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数据详实准确。

  三、强化指导督促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要将建立日志制度作为夯实粮食监督检查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相关科室的督促指导,并将其作为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力抓手,抓好粮食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涉粮案件办理等工作。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将适时深入各区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是否建立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制度;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是否常态化;涉粮案件办理是否按照2012年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意见落实;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统计表是否真实规范填报等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对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1-2

  1. 现场检查记录

  2.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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