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3-07-25 14:49:1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燃气集团、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规定,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的具体安排(一)居民用气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二)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4.20元。

  (三)工商业、供热、发电等其它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25元。

  (四)点对点直供用气按国家规定的门站价格执行。

  二、执行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我市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3年7月10起执行。车用燃气价格自2013年7月26日起执行。

  三、相关问题(一)结算方式。调价后,供气企业与用气户的首次结算,按照调价前和调价后气量加权平均综合作价方式,从2013年7月10日起计价结算。车用燃气自2013年7月26日起按调整后的价格结算。

  (二)滨海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政策规定,做好区域内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报我委备案。

  四、有关要求(一)有关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三)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13年7月25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ngleice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