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佳政发[2013]14号

颁布时间:2013-07-11 10:50:48.000 发文单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我市开展了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再次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实施主体)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经审定,中省直、市直部门及各县(市)区保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1、中省直及市直部门: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32项,取消24项,转变管理方式16项,下放管理层级至驻佳中省直及市直部门的事项19项。

  2、各县(市)区:向阳区和前进区均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5项,取消2项,转变管理方式8项;东风区保留行政审批事项49项,取消2项,转变管理方式8项;郊区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40项,取消3项,转变管理方式12项,下放管理层级至本地9项;汤原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18项,取消23项,转变管理方式31项,下放管理层级至本地19项;同江市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25项,取消23项,转变管理方式31项,下放管理层级至本地19项;桦南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79项,取消8项,转变管理方式13项,下放管理层级至本地13项;桦川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18项,取消10项,转变管理方式45项,下放管理层级至本地事项18项;富锦市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92项,取消事项23项,转变管理方式19项,下放管理层级至本地19项。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实施主体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公布转变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本系统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收费及标准等办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法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缩短办理时限,涉及投资和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和重点民生工作、文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对行政许可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事项和标准收取。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单位要做好承接工作。

  三、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由各县(市)区政府公布,未公布的不得实施。各级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表、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表、转变管理方式事项表,请登陆佳木斯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查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1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佳佳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