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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3-02-26 09:34:06.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财务行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我们印发了《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财务行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99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财务管理活动。社会机构、产业园区和企业等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租房建设资金是指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筹集用于公租房项目建设的资金,包括财政划拨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及借款资金等。

  第四条  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借款资金包括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向保险机构、信托机构等融资筹集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公租房建设资金按照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管理。

  第六条  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财政划拨的公租房项目建设资本金时,应当作为收到政府资本性投入核算,增加资本公积。

  第三章  建设成本及资产管理

  第七条  公租房建设成本是指建设公租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借款费用等。

  第八条  公租房建设成本应按公租房独立项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  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公租房建设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有效控制费用开支。

  第十条  公租房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使用交付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公租房建设成本应按住宅和非住宅分类办理资产结转。

  第十一条  公租房建成后产权归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所有,资产价值按建设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公租房具有公益性质,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持有期间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租房业务与本单位经营的其他业务分账核算。

  第四章  收入及收益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以出租、出售等方式运营公租房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第十五条  出租、出售等方式运营公租房形成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等相关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公租房出售时,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对出售减少的资产按账面价值下账,按顺序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为零后仍不足的,差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暂列待核销资产,留待以后用公租房运营收益等进行弥补。

  第十七条  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公租房建成后,收到财政安排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本息、公租房运营维护等资金,按资金指定用途作政府补助或政府资本性投入。

  第十八条  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经营公租房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在公租房建设借款本息偿还完毕前,不得将留存收益(含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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