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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商务厅工商联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采购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3]75号

颁布时间:2013-07-08 15:14:48.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工商联《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采购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8日

  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采购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工商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兴新战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大力加强出口机电产品采购基地(以下简称采购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贯彻“以质取胜”和“抓质量、保安全、扩出口、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加强政策扶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快培育建设采购基地,提高出口机电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促进产业集聚和出口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对外贸易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以产品类别基本相同的市场为基础,构建“各级政府负总责、企业负主体责任、检验检疫部门监管、相关部门齐抓、行业协会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通过完善机制、强化服务、备案管理、重点培育、扶优汰劣,建设一批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功能定位明晰、集聚效应明显、辐射带动力强的采购基地,逐步形成集展示、加工组装、集中采购、检验检测、物流运输等为一体的机电产品出口综合服务体系。

  三、建设原则

  (一)市场专业化和规模化原则。采购基地以机电产品专业化为基础,具有一定数量的经营企业和多种服务功能,在当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影响力。

  (二)共推共建原则。采购基地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共推共建工作机制,形成各方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的良好格局。

  (三)动态管理和全过程监管原则。采购基地及进驻企业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备案管理,逐步建立“源头可控、渠道可溯、质量安全有保障”的监管链条。

  (四)品牌建设原则。鼓励拥有知名品牌、具有核心竞争力、管理先进、质量水平的优势企业入驻采购基地。

  (五)快速验放原则。对满足要求并取得备案的出口机电产品,实施采购基地验证、口岸抽查的快速验放措施,确保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快速直达。

  四、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产业集聚和出口规模,在中亚市场具有一定的认知度。

  (二)具有公共服务平台。

  (三)质量管理机制健全,产品质量整体水平较高。采购基地内企业能够落实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

  (四)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经营资质。

  (五)具备基本的检测设施及办公场所。

  五、政策扶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持采购基地建设和发展。各级商务、经信、财政、税务、检验检疫、金融、口岸等部门和工商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优先支持采购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先支持采购基地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和加强出口品牌建设,支持采购基地企业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积极创新信贷产品,提高出口退税服务质量,做好相关业务培训,优化口岸直达环境。

  (二)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采购基地建设,进驻采购基地经营和生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对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并取得生产企业授权的经营单位,可采取基地公共网络服务平台虚拟入驻方式实施备案。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在采购基地采购出口机电产品。

  (三)对在采购基地备案的经销企业,将根据企业信誉、代理产品的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验证监管或信用监管方式实施快速放行。

  (四)国税部门要对采购基地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给予优先支持,对在采购基地注册入网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销售给外商并委托外贸企业办理出口的机电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优先推荐出口规模较大、组织管理完善、发展成效显著的采购基地申报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六)对采购基地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贸易展会,在展位费、人员费用和展品运输等方面给予资助、便利。支持采购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物流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采购基地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网络,提升服务品质,实现国际化经营。

  (七)自治区商务厅、经信委、工商联等部门要支持采购基地向中小企业提供出口市场技术标准等服务,支持采购基地及企业开展国际市场专项调研,提供国际商品需求信息服务。

  (八)各有关方面要及时向采购基地企业提供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等信息,提高企业的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

  (九)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扶持资金,对采购基地产品设计、检验检测、技术研发、国际营销、公共交易、公共展示、产品质量可追溯、物流运输、信息服务、认证服务和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采购基地建设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推进。自治区成立出口机电产品采购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自治区商务厅、工商联、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金融办、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协调联络组和考核验收组,其中协调联络组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成员由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工商联、金融办和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考核验收组由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成员由自治区商务厅、经信委、工商联和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二)申报程序。满足基本条件的专业化市场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同意后,由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商务厅,由协调联络组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组织培育。根据协调联络组的审核意见,由考核验收组依照相关规定对申报采购基地的专业化市场进行培育,建立健全质量诚信监管体系、产品责任追溯体系、信息统计体系和闭环管理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备案。

  (四)考核验收组对经过培育且符合《出口机电产品采购基地验收细则》的专业化市场进行验收后,报自治区出口机电产品采购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自治区商务厅、经信委、工商联联合下文认定,并授予“出口机电产品采购基地”牌匾。

  (五)生产建设兵团采购基地的申报、培育参照本实施意见,由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组织实施。对符合《出口机电产品采购基地验收细则》并经考核验收组验收后,报自治区出口机电产品采购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等有关单位进行认定和授牌。

  七、监督管理

  自治区出口机电产品采购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采购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有关要求的,取消其采购基地资质。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未纳入采购基地或已在采购基地注册但未办理备案的企业加大抽样检测力度,确保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出口机电产品采购基地验收细则》由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考核验收组制定下发。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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