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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陕政发[2013]31号

颁布时间:2013-08-03 16:17:26.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积极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地方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提升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的能力,进一步做大做强民营经济,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结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信贷流程,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增加信贷规模,加快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年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省金融办要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省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内容。(陕西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等配合)

  (二)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上市。省金融办要加强与各设区市政府和证监、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土地等部门配合,构建企业上市的统筹协调机制,打造民营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引导其通过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落实推动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证监部门要督促处于辅导期的民营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指导已上市的民营企业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省金融办牵头,陕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配合)

  (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在民营企业开展“双推双增”(推介金融市场产品,增强直接融资能力;推进融资方式创新,增大社会融资规模)融资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信托,以及资产转让等方式增强融资能力。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风险投资基金、PE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有效吸纳和集聚民间资金,推动民间资本的合理合规合法流动和重组。(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保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保监部门要结合民营企业发展特点,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手续简化、保障充分、责任清晰、理赔快速的各类保险产品,重点为民营企业提供财产险、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做好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推动保险资金加大对优质民营龙头企业的股权、债券投资,鼓励保险资金探索投资民营医疗卫生和养生养老产业。特别是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方面,推广“银保富”系列产品,银行和保险机构联手,帮助解决发展现代农业资金短缺的突出问题。(陕西保监局牵头,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配合)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五)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争取试点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县级信用联社、农合行改制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鼓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推动在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服务不完善的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专业化、大型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类企业,开展专业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推动全省股权投资事业健康规范发展。通过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金融办、省工商局配合)

  (七)积极开展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在榆林进行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探索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路径和模式。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主导的省市重大项目与民间资本对接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组建大型民营投资公司,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设立大型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引进外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探索建立民间金融债权和股权的公示登记、公开交易机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和引导。在延安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在延安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和法人企业,大力发展农村微型金融,扩大农户可用于抵质押的财产范围,健全涉农贷款抵质押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制度和流转市场,完善涉农贷款抵质押业务操作流程。(省金融办牵头,榆林市政府、延安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陕西银监局配合)

  (八)支持神木县开展金融改革创新。以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为主旨,支持神木县争取国家级金融改革试点。引进金融专业人才,加强地方金融管理力量,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水平。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和引导,区分性质、分类处置,加大对非法集资打击力度,不断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当地骨干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规范融资。支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扩大资本金规模,做优做精。支持设立财政资金引导、贷款需求企业参与的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组建专业化民营投资公司,率先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优化股东结构。支持建立聚集银行、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一条街。(省金融办牵头,榆林市政府、神木县政府、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配合)

  (九)支持府谷开展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试验。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在府谷开设分支机构。依托府谷充裕的民间资金,试点设立围绕支柱产业的产业链型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已设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业务创新,以及联合组建小额贷款集团公司;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联合改制为村镇银行;支持设立大型再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村镇银行的设立。府谷县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执行省定扩权县(市)申报程序,直接报送省金融办。逐步建立和完善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金融体系。(省金融办牵头,榆林市政府、府谷县政府、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配合)

  三、健全小微企业和县域金融服务体系

  (十)增加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金融机构。鼓励商业银行通过新设或转型一批支行作为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支行、特色支行,建立小企业经营中心。将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鼓励农业银行向乡镇延伸。加强县域现有银行业机构的合作,提高协同效应,丰富农村金融产品。(陕西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等配合)

  (十一)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主发起企业的所有制形式逐步放开,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外资,以及省外的公司、集体企业等企业法人在我省发起设立小贷公司。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在税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享受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限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杠杆率。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和从业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适当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允许经营规范、管理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向大股东借款、资产转让等业务;积极筹建小额再贷款公司;对小贷公司开展小额贷款资产收益权和应收账款资产收益权转让进行贴息补贴,贴息资金从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降低小贷公司融资成本。(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配合)

  (十二)做好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服务工作。推动西部证券进入证监会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券商目录,指导各地在推荐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企业,以及后期偿债风险保障上发挥作用,完善债券发行主体结构。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中国银监会的合作,通过帮助中低信用等级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融资工具,为成长型中小企业募集中长期资金提供帮助。(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增强融资担保服务能力。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省再担保公司牵头组建担保联盟等方式,积极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企业、银行、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构建商业性融资担保体系。转变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大力发展规模较大的政府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各市、县要进一步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规模,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建立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补充机制,支持设立大型的民营再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做好融资担保服务。推动完善贷款抵押物认定、登记办法和抵押物流转办法,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小微企业、农户的有效担保品范围。推进在建工程、收费权、林权、大型农机具、农用地承包权流转、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和知识产权、采矿权、商标权、项目建设合同等无形资产及股权、债券等动产的抵押质押融资服务。(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保险业的服务和风险保障能力。继续加大省级财政补贴力度,扩大农业保险承保规模,研究创新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新品种。支持保险机构开办农村住房保险、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保险。支持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在县区、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完善我省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农村居民和中低收入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险保障。继续支持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扩大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试点范围。研究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为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抵御巨灾风险提供保障。(陕西保监局牵头,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配合)

  (十五)完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通过将民营经济的财政激励奖补、税收优惠、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与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导向对接,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处于转型期的民营企业,要做好融资帮扶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提高对民营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落实对民营企业贷款的“尽职免责”政策。财税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和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信贷资金加大对获得财政扶持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创新监管服务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存贷比扣除、风险权重优惠和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因地制宜制订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容忍度,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督促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严格自律,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严格落实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良性发展;加强现场监管,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陕西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配合)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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