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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9-01-0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台政办〔2018〕79号文)件规定,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一类参保对象):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

5.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按规定参加一类的人员。

6.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台州市户籍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以及原已参加一类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7.按规定协议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二、执行时间和费率调整

1.自2019年1月1日起(申报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职工缴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费率调整为1%。原个人缴费部分每月按5.5元/人的政策停止执行。

2.自2019年2月1日起(申报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I、Ⅱ”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8%调整为7%)。

三、调整方式和其他事项

1.申报缴费流程方式保持不变。

2.费率变更税务部门已作统一调整,如个别企业单位费率未作调整和其他不明之处,请及时与当地税务所、分局相关人员联系,确保按规定征缴。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临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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