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166号
温州市天脉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26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215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260号)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19〕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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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天脉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24552866339)
我局(所)于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5月13日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处于非正常状态,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你单位在2013年3月未开票未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234700元,计不含税收入200598.29元,构成偷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该公司纳税申报表、订货单、记账凭证、应收账款明细账;2、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3、该公司非正常详细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永嘉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税务登记表;4、该公司自述报告;5、其它书证资料。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理:
1、追缴少缴的增值税34101.71元;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0149.57元。
2、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19〕215号
温州市天脉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24552866339)
经我局(所)于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5月13日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处于非正常状态,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你单位在2013年3月未开票未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234700元,计不含税收入200598.29元,构成偷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该公司纳税申报表、订货单、记账凭证、应收账款明细账;2、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3、该公司非正常详细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永嘉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税务登记表;4、该公司自述报告;5、其它书证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34101.71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34101.7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4,101.7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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