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165号
温州市瓯海南白象泰宏汽配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16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11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165号)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19〕165号
????????????????????????????????????????????????????
温州市瓯海南白象泰宏汽配厂:(纳税人识别号:51022719720109253131)
我局(所)于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24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税务机关通过你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无法寻找到你单位的经营地址,无法查找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你单位已于2016年11月29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可以被判定为走逃企业。你单位在同开票企业无锡弗蕾亚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资金交易往来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11月、12月取得已经被原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的由无锡弗蕾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虚开发票金额481623.95元,税额81876.05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2份发票(号码为11024107、11024134)你单位已申请认证抵扣,有3份发票(号码为09168690、09168691、091686923)你单位没有申请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等文件之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由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局稽查局出具的对你单位的现场勘验笔录、原温州市瓯海区国税局出具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原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其它协查材料、工商银行温州三溪支行出具的你单位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温州日报公告送达凭证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
二、 处理决定
你单位的以上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第63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 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32750.42元。
(二) 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六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19〕118号
温州市瓯海南白象泰宏汽配厂:(纳税人识别号:51022719720109253131)
经我局(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税务机关通过你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无法寻找到你单位的经营地址,无法查找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你单位已于2016年11月29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可以被判定为走逃企业。你单位在同开票企业无锡弗蕾亚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资金交易往来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11月、12月取得已经被原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的由无锡弗蕾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虚开发票金额481623.95元,税额81876.05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2份发票(号码为11024107、11024134)你单位已申请认证抵扣,有3份发票(号码为09168690、09168691、091686923)你单位没有申请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等文件之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由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局稽查局出具的对你单位的现场勘验笔录、原温州市瓯海区国税局出具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原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其它协查材料、工商银行温州三溪支行出具的你单位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温州日报公告送达凭证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6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六月六日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