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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税改革方向的几点思考

2015-11-16 14:51 来源:江苏法制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进一步深化消费税改革。我国现行消费在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消费税进行改革和完善:

建立绿色消费税体系。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增强其环境保护效应,将那些无法回收利用,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根据课税对象的环保作用设定相应税率,提高那些污染严重而又非生活必需品的产品的税率,对具有环保作用的绿色产品给予较低税率优惠等。

合理确定消费税征收范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现行消费税税目中,很多当初定义的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已经成为大众生活的必需品,继续征收消费税并不合理。针对这几年不断出现新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可以考虑将私人飞机、名贵裘皮、高档电子产品等纳入奢侈品征税范围。应将电池等一些高污染、高能耗商品也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增设“一次性消费品”税目,对含磷洗衣粉、化学农药、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一次性杯子、一次性泡沫塑料饭盒、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汞镉电池、部分家电等商品征收消费税。还可以选择一些高档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KTV、保龄球、高尔夫球,及一些特殊服务如桑拿、按摩等课征消费税。

适当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应适当降低人民普通生活用品税收的税率,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黄酒、啤酒等;对节能型的电子产品、可降解塑料制品或包装物、充电电池、以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制造的洗衣粉、生物肥料等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品实行减税或免税;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和低污染的机动车船予以税收减征或财政补贴。

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借鉴国际经验,把消费税的征税形式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明确消费商品的价格和税金,提高征税的透明度,培养消费者的纳税意识,让消费者知道哪些商品是国家限制性消费的,哪些是鼓励消费的。

调整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可以考虑在征管能力允许、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到消费和零售环节,以求增加收入,并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把消费税调整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为了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相匹配,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使地方政府具有一定自主的税收调节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征税的主动性,有必要把消费税调整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营改增”后地方政府的收入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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