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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是否缴纳个税

2014-07-02 09:32 来源:安徽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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