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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信息提示

2016-05-20 10:22 来源:北京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期,有媒体反映,个别企业在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购买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材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郑重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从未对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特殊规定,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反映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商事凭证,记录销售方纳税义务,而且也是购买方抵扣税款的合法证明和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填开发票项目必须齐全。为此,购买方在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如实提供企业部分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能准确提供这些信息,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确认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提供额外资料。

销售方不得因购买方未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而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如果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遇到销售方提出需要提供额外资料的,可以随时向税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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