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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资源税改革方案公布 7月1日已实施

2016-07-20 09:27 来源:齐鲁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网站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并结合山东实际,山东省研究制定了资源税改革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此次资源税改革山东省共设定31个税目,其中,13个税目为国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18个税目为山东省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资源税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我省矿产企业实际,铁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4,井矿盐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3,金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5,金矿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4。

金矿原矿的换算比和金矿精矿的换算比,适用于以金矿原矿、金矿精矿的实际含金量、约定比例(一般为93%左右)、标准金锭牌价计算销售额的销售方式。其他销售方式应按照以上方法据实核定计税销售额。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从尾矿中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从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对从低品位矿、废石中提取的矿产品,暂不给予税收优惠。

通知要求,各市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1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工作措施及成效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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