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各地动态 > 正文

北京国税12月征期征管3个热点问题

2018-01-05 16:26 来源:北京12366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建筑施工企业签署建筑施工合同未约定完工日期,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合同有效期时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因此,如果跨区域经营合同约定执行期限,按照执行期限填写;如果未约定执行期限,建议按照预估完工时间确定有效期。

2.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过了有效期,一直未去当地报验,如何处理?未在当地报验会有处罚吗?

答:如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过了有效期,一直未去当地报验,建议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做作废处理,目前对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逾期未报验没有处罚的规定。

3.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合同延期,是否需要重新填报?超过有效期限会有处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因此,无论是否报验,纳税人均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如果到经营地办理延期,需先报验再办理延期。建议将标红部分修改为: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该行为属于纳税申报范畴,适用于按纳税申报规定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