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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2018年3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2018-04-10 17:16 来源:北京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新办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企业2017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实际支付(缴纳)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扣除在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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