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浙江省发文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来源: 浙江省税务局 编辑: 2018/10/24 11:02:04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浙江省(不含宁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实施以来,我省各市之间应税所得率仍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机构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实现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现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有关规定,统一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三、主要内容

  对我省核定征收企业,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率。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企业在2018年前三季度因未按最低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第四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或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退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个税新规

    个税新规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