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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2016-07-22 10:53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若您公司转让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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