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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

2015-01-27 09:36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 你好,我公司所零售的商品规定有7天的退货期,货款是分期支付,下单时支付一部分定金,交货后再支付一大部分,退货期结束后再支付尾款,请问我们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可以按退货期结束后的当天计算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你司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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