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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促销行为税务处理(4):销售抽奖的税务处理

2017-03-07 16:0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销售抽奖这种促销方式在百货商场和大型超市比较常见,通常是购买方顾客在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以凭购物小票参加抽奖,奖品多为实物,比如风扇、微波炉、雨伞、锅碗瓢盆等等,但有时候也有大奖,比如汽车使用权、电脑、iPhone等。

在这个抽奖的行为中,顾客获得奖品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顾客的购买行为是获得奖品的前提,但是还是需要有一定运气,也就是说购买行为与奖品并非有必要的关联性。因此,这就使得抽奖行为与企业在市场推广中无偿赠送礼品给客户行为在原理上是一致的。

下面分析一下,关于奖品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所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对于销售企业而言,提供奖品给中奖购买方时,应该依据上述规定,将奖品给中奖购买方的行为视同销售,按照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规定,确定奖品销售额。此时,奖品的销售额应该如下顺序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销售企业提供给中奖购买方奖品的行为,属于《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的“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情形”,奖品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应按照被移送奖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同时,用于市场推广或者销售属于业务宣传费的性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限额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提供奖品给中奖购买方时,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这个抽奖业务个税处理的难点在于涉及奖品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虽然在上述财税[2011]50号文件中也有相关规定,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但是,在实务中,在涉及抽奖时,销售企业很难做到要求个人先交税款再给予奖品(一般在电信中奖诈骗中,骗子常用的招数就是让人先把税款打过去再给奖品),尤其对于小件奖品。因此,在销售抽奖的活动中,有些时候实际上是由销售企业承担了中奖者的个税税款的,此时,老顾提醒各位: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千万别弄错了,教条的套用上述文件规定就可能会存在税务风险。

至此,老顾与大家分享了实务常见的折扣销售、捆绑销售、销售积分、销售抽奖四种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希望对大家的业务处理有所帮助,也欢迎与大家进一步交流,分享更好的处理方法。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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