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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置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您真的了解吗?

2017-03-22 11:40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处置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大都会碰到的问题,提到处置资产该如何缴税,很多财务人员的反应就是就是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注意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更是容易,按取得的收入缴税即可,但真是如此简单吗?我们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tip1.处置资产时需要关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

那么,企业在处置资产的过程中,需如何界定视同销售的范围?请见下表。

内部处置,不视同销售(资产转移至境外除外)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不属于内部处置,视同销售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tip2:企业所得税在处置资产是否视同销售行为的判定,以资产所有权属在实质和形式上是否发生改变为基本尺度。

需要注意,2016年12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对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即上表视同销售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80号文回归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tip3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虽然可能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同时也扩大了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链接】税会差异为企业所得税主要的调整对象,那么在会计中又是如何确认收入的?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看到以上五点差异,想必您就明白在对外捐赠自产货物的时候,为什么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却要确认一个“视同销售收入”了。

谨记本文三个贴士,相信您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能够用得上~

|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撰稿:象屿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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