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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处理实务,这些问题老会计有时也模糊

2017-11-02 17:0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企业所得税的热点问题汇总,你关心的都在这里啦,小编根据纳税人咨询的热点整理了常见问题,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一、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如将资产从境内总机构转移至境外分支机构,则需要视同销售。

二、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企业获得政府的奖励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四、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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