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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七大税前扣除疑难,你做对了吗?

2018-05-04 17:2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01: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2: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3: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给好评顾客的返现,能否税前扣除?

由于返现和购买方的评价直接相关,好评率影响企业的外在形象,建议按照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处理。企业给予好评顾客的现金返还,企业需留存活动规则(通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支付凭证等资料。

04:亏损企业对外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亏损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按照"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执行,不能在亏损当年度税前扣除。

05:投资者出资额未到位,公司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6:单位组织员工进行例行体检以判断是否适合相关岗位,体检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单位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7:企业给员工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工作鞋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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