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 > 正文

提供代理服务同时附赠广告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2014-07-29 09:55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 提供代理服务同时附赠广告服务,没有收取广告服务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提供的赠送广告服务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办税日历